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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者為人驅邪治病,作祭神消災之法 安平縣雜記 台灣文獻史料叢刊
描述文字
法官者,自謂能召神遣將,為人驅邪治病,作一切禳解諸法(其派有紅頭師、青頭師之分,其弟子均名曰「法仔」)。神佛出境、淨油及踏火必用之,以請神焉(鋪柴炭於廟前曠地,熾火極盛,執旗幟、鑼少及扛神轎者,一一從炭上行過三次,名曰「踏火」)。為人治病,亦有時應驗。謝貲亦多少不一。餘若男巫、女巫,作種種幻法,亦近於師公者流,合附錄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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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GDL
數位物件授權
['_CC BY_']
數位物件檔案類型
圖像
最後更新時間
2020-11-30T18:49:42
主題分類
民俗與宗教
記憶庫素材網址
https://memory.culture.tw/Home/Detail?Id=277100&IndexCode=Culture_Object  
原始資料網址
https://cmsdb.culture.tw/object/09CB7B76-48E2-443F-8B8E-441B77D4720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