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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斗保甲事務所
簡介
北斗保甲事務所創建於昭和11年(西元1936年),現今位於彰化縣北斗鎮地政路421號。    臺灣保甲制度之緣起為康熙60年(西元1721年)朱一貴事件後,餘黨出沒,騷擾不斷,當時知府藍鼎元以保甲制度為最良策略,遂上書閩浙總督,建議實施保甲制度。但其制度未廣泛設置普及。日治時期仍有動亂,故沿用清朝時期流傳下來的保甲制度,並將保甲制度法條化,在明治31年(西元1898年),即頒布保甲條例,而後以府令制訂其施行規則。日治初期臺中地區仍有動亂,此時期北斗郡行政區劃隸屬於臺中州,期間透過保甲組織形成的自衛之防禦系統,在良民保護,或是戶口調查的協助,亦或是協助租稅之徵收等,對於地方之開發上有所貢獻。北斗保甲事務所即為北斗郡的保甲組織所使用之辦公場所,創建於昭和11年(西元1936年),由北斗保甲事務所「棟札」記載得知,其上樑時間為該年3月11日。釘掛位置為原事務室之屋架(真束位置)。北斗保甲事務所興建時期之北斗郡守為那須重德,工事設計為田中慶一郎,而保甲聯合會長則為林伯餘,成立初期名為「北斗保甲聯合事務所」,亦稱「北斗保正共同事務所」,其相關功能包括:防諜懇談會、商業組合總會、北斗郡警察講習等。 戰後,民國38年(西元1949年)北斗保甲事務所改為臺中縣衛生院北斗鎮衛生所(原基地東側為北斗保健事務所)以及北斗鎮公所聯合使用,民國39年(西元1950年)縣行政區域劃分,衛生所改稱為彰化縣衛生院北斗鎮衛生所,民國43年(西元1954年)衛生所興建辦公廳舍後搬離,北斗保甲事務所因此閒置。民國47年間(西元1958年)交由當時之北斗派出所使用,作為相關警務人員之宿舍,民國51年(西元1962年)北斗保甲事務所權屬再改隸歸於北斗鎮公所轄下。自衛生所撤離後,北斗保甲事務所便作為周邊機關的職員宿舍,直到民國98年(西元2009年),時間長達50餘年。    民國98年(西元2009年)由北斗鎮公所收回本棟建築,同年指定為縣定古蹟,並於民國105年(西元2016年)完成修復工作。
古蹟類別
縣(市)定古蹟
登記日期
2009-06-15
主管機關
彰化縣政府
註冊日期(英文)
2009-06-15
類別
古蹟
主類別
文化資產
所在縣市
彰化縣
群組類別
文化資產
主類別
20090615000002
版本
1.0
來源網址
http://nchdb.boch.gov.tw/assets/advanceSearch/monument/20090615000002  
地址
光復里地政路421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