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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長坑
聚落說明
根據清康熙四十一年(1702)頒行保甲條例,大率採取三級制:以十戶為一牌,設牌頭(牌長或牌首);十牌為一甲,設甲長(甲頭或甲首);十甲為一保,設保長,以理戶籍之事,(戴炎輝,1979:220)通常大聚落稱為保長,散村稱為鄉長。清代因有保長居住於此,因而將此坑谷稱為保長坑。
城市
新北市
區域
汐止區
鄉鎮
保長里
類別
聚落
參考典故
臺灣地名辭書,卷十六,臺北縣(國史館臺灣文獻館)